(三)各武警总队指派一个中队成立纠察分队,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担负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纠察、检查勤务;教育、训练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员;查控、扣留、临时看管严重违法违纪的武警人员。
其他驻武警部队集中,过往武警人员、车辆较多的城市,其纠察、检查工作由各武警总队视情指定单位负责。
(四)各武警总队设立临时看管室,由纠察分队管理,负责临时看管被扣留的人员和车辆,并对被扣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掌握被扣留人员的思想情况,严防发生事故。
三、纠察、检查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纠察、检查工作的规定、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掌握和及时通报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领导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2)掌管纠察、检查工作机构的装备和经费使用情况,统一服装、标志式样,制发和管理纠察、检查工作证件。
(3)培训纠察、检查工作骨干,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处理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在纠察、检查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对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工作,有权进行纠察和检查。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实际,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罚,可适时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3)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武警各部队发布有关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4)对武警部队以外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5)在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二)各武警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1.职责
(1)掌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维护警容风纪。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进行警容风纪教育整顿;组织实施警容风纪检查,明确武警各部队的纠察区域、任务和实施办法;负责培训纠察骨干,对重点场所和地段直接派出检查和纠察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