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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

公安部
 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规定
 (1994年4月6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纠察、检查工作),是维护部队纪律与安全的区域性管理工作,是坚持从严治警,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武警部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良好形象,加强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控制,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纪律和警备勤务条令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实际情况,特对加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纠察、检查工作主管单位
  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
  (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二)各武警总队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委员,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等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各部队),武警总队警务装备、保卫、运输等业务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受武警总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同时接受公安厅、局有关部门的指导。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警各部队,不论级别高低,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营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队警务装备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一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各武警总队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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