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人口卷 长期
2.侦查卷 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卷 短期
4.耳目卷 长期
5.事故卷 短期
6.船舶卷 长期
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长期
8.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长期
9.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长期
10.备查卷 长期
户籍档案:
1.常住户口卷 长期
2.暂住户口卷 短期
3.船民卷 长期
4.居民身份证案卷 长期
5.户口簿册 长期
文书档案:
1.计划、总结、年报 长期
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 长期
3.敌社情简报 短期
4.各种登记簿册 短期
5.月、季度报表 短期
6.上级来文卷 长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和边防等各专业公安派出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