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员(内勤)负责全所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外勤民警管理本责任区内有关档案材料积累和立卷;户籍簿册由内勤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编制检索工具。为了及时正确提供利用和便于统计,必须制作必要的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等检索工具。各外勤(户籍段)民警对责任区内材料还应建立材料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内外勤联系制度。档案员与外勤民警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对各类人员情况的变动,档案员应通知外勤民警;档案员收到新转来或外勤送来的对象材料,在归档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外勤民警。
第三十条 档案的传递。档案一般应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户口迁出后,由户籍民警在一个月之内将重点人口、户籍档案转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档案员做好登记收发手续。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的材料存发案地派出所,并将情况通报违法犯罪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第三十一条 建立档案材料的保密、借阅制度。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要分清内外。副卷、耳目卷一律不对外提供,注意保密。档案员(内勤)要严格借阅手续,做好接待利用的记载,掌握并积累利用档案的效果。
第三十二条 不归档的材料及其销毁手续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人事材料;
(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
(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
(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
不归档材料的销毁要逐份登记,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第三十三条 派出所档案的档号和保管期限
(一)派出所的档号划分
可根据派出所的特点和公发[1991]9号文件统一分类的原则,业务档案以汉语拼音字母PY为标志,分类PY1、2……10;文书档案PW按年代;户口档案PH;声像PSH(编号)。
(二)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