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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违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归入各有关业务档案内。
  第十八条 船民卷
  船民卷主要存放:
  (一)申请《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二)船、渔民政治历史审查表及调查材料;
  (三)船、渔民现实表现和奖惩材料;
  (四)船民出入港(海)或流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九条 居民身份证卷
  派出所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建立居民身份证券。
  第二十条 户口簿册
  派出所在户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户口登记表(内册)、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表册以及户口变动过程中的凭证、存根、登记簿、表等具有簿册特点的户籍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户口簿册的整理应当按照路名、门牌、自然村进行排列装订;户口变动、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程中的凭证、存根、登记簿表等按年、月、日排列装订,编目立卷。

第四章 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敌情社情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簿册、业务统计报表应建文书卷。
  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派出所发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作为资料存本所备查。
  第二十三条 文书档案按照本地区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组卷。案卷定期向区、县(市)公安局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声像档案

  第二十四条 派出所在工作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为载体、用摄录等手段形成的声像材料,如录音、录像等材料,应当建立声像档案。
  第二十五条 声像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卷。

第六章 保管、利用、销毁

  第二十六条 派出所应当有库房保管档案,并落实防火、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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