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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四)积累的历次政治表现或撤销管理的材料;
  (五)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卷
  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卷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耳目卷。耳目卷分个人卷和工作卷。
  个人卷主要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及照片;
  (三)耳目的历史、自传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接头联络办法;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耳目停止使用、清洗和死亡材料;
  (八)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工作卷主要存放:
  (一)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二)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三)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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