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累的历次政治表现或撤销管理的材料;
(五)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卷
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卷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耳目卷。耳目卷分个人卷和工作卷。
个人卷主要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及照片;
(三)耳目的历史、自传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接头联络办法;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耳目停止使用、清洗和死亡材料;
(八)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工作卷主要存放:
(一)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二)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三)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