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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2月28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声像档案的科学管理,便于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声像档案是指公安机关在工作活动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为载体,用摄、录等手段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磁盘、光盘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声像档案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对于研究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条 公安声像档案实行由业务部门整理、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二章 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公安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应归档。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视察、指导本单位和本地区公安工作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上级公安机关和本地区在组织实施重大行动、活动及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机关领导人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在警卫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声像材料;
  (六)在重要专业和大型群体活动中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七)在对内、对外的宣传、出版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八)在各项公安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九)在公安系统重大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十)本机关历任领导人,英模照片,机关办公地址变迁照片和录像;
  (十一)在重要通信联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十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公安声像档案的整理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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