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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三)营业期间,通勤门应当锁定,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出入通勤门,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随即锁定。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应当将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入柜(入库)保管。
  (四)夜间不存放现金的营业网点,每天营业前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四人接送款(不足四人实行全员接送)。接送款后应当及时锁定通勤门,将现金入柜;营业终了,应当将现金箱(包)置于保险柜内,待运钞车接走款后,工作人员方可离岗。交接款必须在室内进行。严禁在营业室外放置现金箱(包)候车。
  (五)营业网点负责人或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负责或组织营业前后的安全检查。
  (六)禁止在营业室外办理有价证券、有奖储蓄业务。
  第二十四条 现金押运安全
  (一)凡取送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等)应当使用机动车,由二人以上携带防卫器械押运。
  (二)远途运送大宗现金必须派护卫车,实行武装押运,并设立指挥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担任。派护卫车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派车护卫。
  (三)运钞应当使用专用运钞车。
  中国人民银行基层金融单位未配置专用运钞车用敞篷车运钞的,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基层单位未配置专用运钞车的,运钞时车内应当设有坚固防护装置存放现金箱(包)并锁定。
  (四)执行押运任务前,押运员、业务员、司机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下列准备工作:
  1.办理、携带《免检通行证》。
  2.点清现金箱(包)数量,检查封箱(包)质量,发现件数不符或封品不合格,应当及时报告业务部门处理。
  3.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门车窗锁定、通讯装置、消防器材等情况。
  4.检查随身携带的武器、防卫器械及必备证件。
  (五)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含业务员、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启运时间、行车路线、押运款数量等情况;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得单独行动,不得饮酒,不得在货箱内吸烟,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不得让无关人员搭车,不得无故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办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事宜,遵守交通规则。
  (六)长途押运途中需要就餐的,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情况复杂的地区,就近轮流用餐。
  (七)运钞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即刻修复或及时处理的,随车人员应当守护现场,保护现金,并派人与附近的金融单位或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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