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单位应当推进安全防范新技术的运用。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档案。
严格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经常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与毗邻单位建立治安联防。
第十九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及时组织整改不安全隐患。资金流通旺季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布置专项保卫工作,并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严格信贷、现金、保险理赔等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管理凭证和印鉴,严禁出具违反规定的信函。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
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假单据和冒领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守库、临柜和运钞等工作中紧急情况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现金库房管理与守卫
(一)现金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制度。库房钥匙分别由两名管库员保管,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非工作时间应当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内,备用钥匙按照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二)严格控制非管库人员进入库房。
经领导批准进入库房的本单位非管库人员,入出库房时须在登记簿上签字并详细记载入出时间和有关事项;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检查现金库房时,必须持有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允许入库,检查时管库员和单位领导必须在场,并予登记,非特别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三)守库员实行双人值班制。值班期间不得离岗、不得饮酒和进行其他有碍执行守库任务的活动。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守库房,遇有紧急情况按照预置方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安全管理
(一)营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方临柜、双人管理保险柜和交叉复核的会计出纳制度。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点应当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营业期间,备用金或收入的大宗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成捆现金应当随时装入现金箱,不得置于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