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2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基层金融单位,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的县支行、分公司及所辖营业网点。
第三条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 基层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单位保卫组织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本暂行规定。
第六条 基层金融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上级金融单位对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部署、检查、监督的责任,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为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基层金融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基层金融单位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九条 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库房、营业网点、运钞车的构筑防护设施和技术防护设施。
安全防范设施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