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转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司法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
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司发通知[199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司法厅(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一、有序管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我们认为,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作用。现转发你们,供参考和借鉴。
1993年2月22日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土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公证、登记的通知
(沪房(92)商字发第1154号)
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区、县房产管理局,区、县司法局: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