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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
 (1994年6月23日 (94)财会协字第85号)


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来函询问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目前,国家仅仅要求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采取资格认定的办法,至于其他企业的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没有要求对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格确认。
  抄送: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管理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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