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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 (94)财商字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他应缴款”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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