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 (94)财商字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他应缴款”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