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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 (94)财商字第216号)


国内贸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你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附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缴33%的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同意自企业成立起的1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后一律按33%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财政部原下发的有关对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后,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请你部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商业、粮食类经济实体和老企业成立的子公司、联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投资比例在50%(含50%)以上,即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国家资本金份额占50%以上和老国有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份额50%以上的,请尽快将清理的企业名单、经济性质、所在地及企业财务情况等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明确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江苏、河南省(市)税务分局,财政部驻北京、江苏、河南省(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国内贸易部有关企业。

附件:       国内贸易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中国食品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百货纺织品公司
  中国友谊服务公司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中国商业建设开发公司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中国植物油公司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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