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5日 (94)财商字第17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288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