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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
 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94)财农字第25号)


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今后凡借用此项资金的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均请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
  附件: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抄送: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附件:     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在中央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少量有偿资金;
  (二)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全部转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第三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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