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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
 (1994年2月28日 (94)财预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下发各地执行,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作如下补充调整:
  一、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增设四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凡地方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凡集体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外资银行得所税”,凡外商投资和外国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除前三项金融企业外,其他各种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上述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中第47款“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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