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55号)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竞争影响评估,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