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四十七条:公司除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外,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海事担保。
六、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会议。
七、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和副总裁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董事长不得兼任总裁。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与合规负责人各一名,均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第一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