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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321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1〕216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8月30日和2011年5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八十亿元。

  二、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总裁相当于《公司法》中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八十亿股,全部为记名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四、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结构表:

  股份总数

  股东全称

  持股数量(亿股)

  持股比例

  备注

  80亿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8

  60%

  2006年10月25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6亿股;2008年6月13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18亿股;2011年6月24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4亿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2

  40%

  2006年10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4亿股;2008年5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12亿股;2011年6月24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16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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