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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1〕18号)


局所属在京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代理机构的确定及有效期限

  按照“机会均等、择优使用、严格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使用符合资质要求、经过优选且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入围后,代理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代理机构承担代理业务的单位范围

  局本级及在京预算单位。

  三、代理机构的选用要求

  (一)采购人在使用代理机构时,应从我局优选入围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二)选中的代理机构需报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平衡确认。

  (三)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后,由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一经选定,无特殊原因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采购人形成书面报告,经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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