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认监部门)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管理,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国家认监委不再负责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请各认证机构按照本机构的性质,选择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方认监部门备案。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需向所在地的地方认监部门重新备案。地方认监部门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请自行在认监委网站下载;
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办事机构信息表,内容包括:办事机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四、认证机构调整办事机构人员时,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