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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单位:平方公里
所在地区地域名称分布地区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克拉玛干沙漠塔里木盆地337600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准噶尔盆地48800
库姆塔格沙漠新疆东部地区22800
库木库里沙漠阿尔金山山间盆地2448
鄯善库姆塔格沙漠吐鲁番盆地2500
阿克别勒沙漠焉耆盆地674
霍城沙漠伊犁霍城485
福海沙漠艾比湖东南463
乌苏沙漠额尔齐斯河南侧5513
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400
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沙漠 6645
腾格里沙漠 6405
乌兰布和沙漠 1485
库布其沙漠 2415
毛乌素沙漠 4815
浑善达克沙地 3210
科尔沁沙地 6345
呼伦贝尔沙地 720
青海省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沙漠柴达木盆地68367
西藏自治区藏北戈壁荒漠区藏北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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