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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二十五条 裱花操作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五)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六)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
  第二十八条 面点制作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第二十九条 烧烤加工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
  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 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
  (二)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三)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要求再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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