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08-2009年全国15个省(市)享受加计扣除制度优惠企业数分布情况(图略)
2.10 2008-2009年全国15个省(市)企业享受加计扣除制度实际少缴税额数分布情况(图略)
2.11 调研企业了解科研设备仪器加速折旧政策情况(图略)
2.12 调研企业了解科研设备仪器加速折旧政策情况(按企业性质统计)(图略)
2.13 调研企业享受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情况(图略)
附件二:
根据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围绕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现代化,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自2004年颁布以来,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经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认真研究,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为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对象。同时,紧扣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主题,选择了与广大农民和农机户利益密切相关的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关键性制度 (见附件1),作为具体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一是对法律制度的设计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工作,了解三项法律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准确表达了立法本意,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以及其他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研究是否提出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二是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等评估工作,对三项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客观分析与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二、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一)充分准备,拟订评估工作方案
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上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组织召开由十七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围绕立法后评估工作涉及的问卷调查设计、评估工作步骤、评估结论的形成等进行研讨;与农业部等有关方面就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方法、工作原则、问卷调查的内容设计、发放范围、发放方式和实地调研的地区选择以及时间安排等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定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二)确定评估工作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
这次评估工作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立法机关主导,法律实施主管机关配合,专业评估机构规范操作相结合。评估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农业部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专业评估的作用,运用专业、规范的方法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具体工作,为评估结论的形成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借鉴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评估的做法以及国外立法后评估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运用专业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以此为基础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3.公众参与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者参与相结合。注重公众参与,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分别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内容的问卷,既有针对普通公众的问卷,又有针对农机户和农机企业的问卷。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为评估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4.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切实了解情况与问题和提出针对性的评估建议相结合。选择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对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具有重要作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制度。从实际需要出发,紧紧围绕评估目的设计相关调查问卷和调研提纲。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阶段、分步骤扎实完成评估工作。在认真研究评估结论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精心组织实施
为了客观真实和全面系统地收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的信息和数据,本次评估工作采用专业评估方法,按照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有关单位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等环节具体组织实施。
1.文献研究。通过全国人大机关信息中心委托国家图书馆,搜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媒体登载的相关资料,系统梳理相关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需求、针对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的过程、法律实施后社会的反映等信息。
2.问卷调查。针对相关的农机企业、农机户、农机合作社、政府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调查对象,设计了三套调查问卷。针对社会公众问卷实行在线填报;针对农机户问卷和农机企业问卷则分别由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工业协会发放。问卷调查活动从2010年12月上旬开始。一是由农业部向15个省级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函,协助组织农机户填写调查问卷;二是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发函,组织农机企业填写调查问卷;三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发出通知和问卷,请从事相关工作的同志及社会公众在网上填写。问卷调查活动历时1个月。截止2011年1月10日,共收到6358份有效反馈,其中针对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的问卷1的有效反馈3884份;针对农机企业的问卷2的有效反馈100份;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3的有效反馈共2374份。
3.实地调研。按照地域特点、农机化作业程度、农机生产企业分布状况,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农业部组织两个调研组,于2011年1月赴山西、江苏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深入3家企业、5家农机合作社、1家农机大户开展实地考察,听取地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后形成了两份调研报告。
4.情况报告。为了解与法律制度关系密切的政府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法律制度的情况,本次评估工作专门安排由山西、江苏两省的农机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了贯彻实施相关制度的情况报告。
通过上述工作,收集了大量的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经过专业化的数据处理程序,对分类的数据进行了汇总、处理和分析,起草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项重要制度的评估报告稿。报告稿经多次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相关单位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
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项制度的评估情况
(一)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制度
1.制度目标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旨在推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业的丰产丰收。
2.实施情况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实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这是对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二是,农业部及时修订《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部分省、市相继配套出台或者修订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相关管理办法,如《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等。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机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在农机跨区作业的具体职责和对参加跨区作业机具、中介的具体管理措施。 200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交通部等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农机跨区作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