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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2.1 科学技术进步法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2.2 调研企业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获得制度支持的形式(图略)
  2.3 典型案例:上海市加计扣除制度宣传培训与辅导
  多渠道、多层次和多方式开展制度宣传和培训。一是在《解放日报》、《文汇报》等八大报刊,上海热线网站,以及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等政府主流媒体,连续数日宣传并刊登加计扣除政策和办理程序公告。二是税务部门连续两年向全市所有查账征收企业 (20多万户)送达《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事宜通知》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将政策告知到每户企业。三是为保持加计扣除政策长期宣传,在上海税务网站专门开设专栏,公布政策文件和办理流程,提供政策讲解视频、常见问题解答和表格下载服务;依托 12366咨询服务热线,为企业和市民做好及时解答;将政策和操作流程编制成册发放给企业。四是区县税务局和直属分局利用各自网站和服务大厅显示屏为企业提供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现场解答服务。五是组织编写《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手册(试用版)》,供企业从事实践操作的相关研究、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科技、税务等工作人员参考。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支撑作用,服务内容丰富细致、形式灵活多样。在市科技、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功能,通过“一门式”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加计扣除制度宣讲和辅导活动。仅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间,转化中心就组织了与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的宣讲会和培训会197场,实际到会的企业代表共2.23万人次,范围遍及全市16个区县。转化中心还充分依托设在各区县、大企业集团、高校科研机构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内的 39个联络站,深入各单位所属企业组织政策培训,同时积极与市科技创业中心、市政协科技促进会、技术交易所、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市总工会职工技协等30多家机构联动,共同组织对各自网络企业的政策宣传,构建起了面向全市的政策宣传培训组织体系。此外,针对企业在政策理解和操作过程中存在各种“个性化”问题,转化中心积极探索各种灵活多样、更贴近企业需求的培训形式。如从2007年开始,把每个月第三周的星期四定位为“定时定点的政策培训日”,每次安排一场加计扣除政策专题讲课;组织政策培训小分队,开展“预约上门的政策培训”;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的专题培训。
  2.4 调研企业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图略)
  2.5 调研企业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按企业性质统计)(图略)
  2.6 调研企业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文件情况(图略)
  2.7 调研企业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文件情况(按企业性质统计)(图略)
  2.8 2008-2009年全国15个省(市)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制度有关情况统计表

┌──────────┬────────────────┬──────────┬─────────────────┬────────────────┐
│\     统计项 │     享受税收优惠的    │  占税务部门查  │     加计扣除额(按      │      少交税额(亿元)    │
│ \        │    企 业 数        │账征收企业总    │    150%算)(亿元)      │                │
│   \       │                │          │                 │                │
│    \     ├───────┬────────┤ 数的比例     ├─────────┬───────┼───────┬────────┤
│省(市)   \    │2008年    │2009年     │          │2008年      │2009年    │2008年    │2009年     │
│       \  │       │        │ (2009年)     │         │       │       │        │
├──────────┼───────┼────────┼──────────┼─────────┼───────┼───────┼────────┤
│ 北京       │ 1120    │ 1287     │  0.33%     │ 78.71     │ 114     │ 2.97    │ 3.59     │
├──────────┼───────┼────────┼──────────┼─────────┼───────┼───────┼────────┤
│ 辽宁       │ 557     │ 548      │  0.4%     │  12.9     │  14.3   │  2.93   │  3.05    │
├──────────┼───────┼────────┼──────────┼─────────┼───────┼───────┼────────┤
│ 吉林       │ 284     │ 276      │  0.29%     │  55.9     │  59.3   │  2.7   │  2.7    │
├──────────┼───────┼────────┼──────────┼─────────┼───────┼───────┼────────┤
│  黑龙江     │  66    │  77     │  0.1%     │ 20.68     │ 28.42   │ 2.73    │ 3.38     │
└──────────┴───────┴────────┴──────────┴─────────┴───────┴───────┴────────┘
┌────────┬──────────────┬─────────┬──────────────────┬────────────────┐
│\    统计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 │  占税务部门查  │    加计扣除额(按        │                │
│ \      │     企 业 数     │  账征收企业总 │    150%算)(亿元)        │    少交税额(亿元)     │
│   \     │              │ 数的比例    │                  │                │
│    \   ├───────┬──────┤         ├─────────┬────────┼────────┬───────┤
│省(市)   \  │2008年    │2009年   │  (2009年)   │2008年      │2009年     │2008年     │2009年    │
├────────┼───────┼──────┼─────────┼─────────┼────────┼────────┼───────┤
│ 上海     │ 1858    │ 2738   │  0.69%    │ 364.8     │ 548.4    │ 30.4     │ 34.3    │
├────────┼───────┼──────┼─────────┼─────────┼────────┼────────┼───────┤
│ 江苏     │ 1530    │ 2230   │  0.63%    │ 147.0     │ 213.9    │ 12.25    │ 18.08   │
├────────┼───────┼──────┼─────────┼─────────┼────────┼────────┼───────┤
│        │       │      │   -      │ 112.95     │ 125.97    │        │       │
│ 浙江     │ 3052    │ 3158   │         │         │        │ 14.73    │ 17.2    │
│        │       │      │         │ (国税)     │ (国税)    │        │       │
├────────┼───────┼──────┼─────────┼─────────┼────────┼────────┼───────┤
│ 安徽     │ 916     │ 1315   │  1.14%    │ 47.22     │ 68.29    │ 3.12     │ 4.56    │
├────────┼───────┼──────┼─────────┼─────────┼────────┼────────┼───────┤
│  山东    │  918    │  1003  │   -      │  63.12    │  70.17   │  5.27    │  5.85   │
├────────┼───────┼──────┼─────────┼─────────┼────────┼────────┼───────┤
│        │       │      │         │         │        │  0.29    │  0.44   │
│ 湖北     │ 669     │ 970    │  0.28%    │  33.8     │  40.6    │        │       │
│        │       │      │         │         │        │  (地税)   │(地税)    │
├────────┼───────┼──────┼─────────┼─────────┼────────┼────────┼───────┤
│ 广东     │ 956     │ 1078   │  0.41%    │ 66.22     │ 89.53    │ 8.92     │ 10.58   │
├────────┼───────┼──────┼─────────┼─────────┼────────┼────────┼───────┤
│  四川    │ 289     │ 547    │  0.37%    │ 79.56     │ 87.09    │ 6.24     │ 6.86    │
├────────┼───────┼──────┼─────────┼─────────┼────────┼────────┼───────┤
│ 陕西     │ 166     │ 216    │  0.3%    │ 10.28     │ 16.99    │ 0.86     │ 1.42    │
├────────┼───────┼──────┼─────────┼─────────┼────────┼────────┼───────┤
│ 甘肃     │ 73     │ 73    │  0.15%    │  3.98     │  4.38    │  0.85    │  0.76   │
├────────┼───────┼──────┼─────────┼─────────┼────────┼────────┼───────┤
│ 青海     │ 10     │ 6     │ 0.05%     │  2.09     │  1.8    │  0.18    │  0.15   │
├────────┼───────┼──────┼─────────┼─────────┼────────┼────────┼───────┤
│ 合计     │ 12464    │ 15522   │         │1099.21     │1483.14    │ 94.44    │ 11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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