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实施法律制度。一是,不少地方对相关部门在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中的责任与分工进行了明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如上海市科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企业研发项目的鉴定工作,授权直属机构负责对市属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四川省科技、国税、地税等三部门成立企业技术开发费用认定办公室,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界定,对实际发生的企业研发费用进行核查等。二是,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如北京市设立了“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科技专项。辽宁省在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和重大装备产品及高技术产品出口专项中,安排50%以上的资金支持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研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此外,为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北京、山西、湖南、山东、青岛、大连等省市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调查问卷显示,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过程中享受了优惠的企业中,有64%获得“消化资金补助”,24%获得“制定标准补贴”,22%获得“重大装备采购” (见附件2--2.2)。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配套服务。各地普遍通过加强宣传培训,为企业享受制度优惠提供便利和帮助。各地普遍采取通过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印发宣传册,召开各类宣讲会等形式,组织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如上海市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制度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附件2- 2.3)。问卷调查的3505家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表示了解该制度(见附件2-2.4、2.5、 2.6、 2.7)。
3.实施效果
(1)实施效果较好,成效逐步显现。从了解的情况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实施效果较好,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成效已初步显现。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地方均有一定数量的企业享受到优惠。根据本次评估对15个省市调研的结果,2008年共有1.2万多家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9年超过1.5万家,同比增长24.5%;企业少交所得税额2008年为94.4亿元,2009年为112.9亿元,同比增长19.6% (见附件2--2.8、2.9、2.10)。
(2)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加大,对制度满意度高。调查问卷显示,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1200多家企业中,近80%表示享受政策后加大了研发投入力度。企业对制度实施效果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调查问卷显示,在接受调查的4531家企业中,有23%表示非常满意,56%表示比较满意,二者合计占79%;表示不满意的仅占 2%。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对政策效果满意度的评价高于西部地区。
4.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优惠的企业总数依然偏少,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2008年除浙江(3052家)、上海(1858家)、江苏 (1530家)、北京(1120家)外,其他省市均少于1000家;2009年,超过1000家企业的,仅新增安徽(1315家)、广东(1078家)和山东 (1003家)三个地方。总体来看,东部发达地区落实情况较好,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落实情况欠佳,同时,评估表明,由于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如一些企业反映,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才能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与财企 [2007]194号《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不完全一致等,导致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难以准确归集研发费用,降低了制度的普适性,影响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
(2)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和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实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卷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3505家企业中,有62%了解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制度优惠(见附件2-2.11、2.12),仅有18%表示享受了该项优惠(见附件2-2.13)。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过程中享受了制度优惠的企业中,大型企业享受比例明显高于中、小型企业,分别高出11和19个百分点;国有企业高于民营企业,大约高出12个百分点。实地调研中,广东、四川、黑龙江、青海等地反映,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制度落实企业较少。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国家层面出台的配套措施多数属于指导性或者规划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中规定的重大技术重大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咨询论证和审核机制等措施尚未普遍落实。
评估表明,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二十条和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两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明确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鼓励知识产权的实施,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同时,评估也发现,两项制度的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配套措施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中有关内容有待细化等问题。
四、有关建议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措施。一是采取措施,加强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承担者知识产权实施和保护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如何确定“合理期限”提出指导原则;三是明确国家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项目知识产权的机构、条件与程序。
2.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法律制度。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也在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为促进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建议适当时候修改完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完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配套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和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实施及其收益管理机制,落实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简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和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税收措施等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4.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对在行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活动的支持,引导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产业化。积极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推动建立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全社会资本参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
5.全面落实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项目执行和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发布、转让的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参与主体的管理职责,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主体,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二)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加计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一是研究允许享受政策优惠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范围,并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和条件,扩大加计扣除制度的适用面。二是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和归集口径,简化认定程序,降低政策执行成本。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借鉴现行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研发支出”的相关内容,对中小企业有关研发费用的归集科目进行完善,以充分体现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情况。
2.梳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相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一是研究制定在重大工程中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审查的办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研究制定促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等配套措施。
3.完善协调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一是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简化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工作程序,研究解决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加强国家层面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的组织协调,建立统筹机制。建立健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技术政策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的协调。
(三)其他建议
1.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提高制度实施效果。为提高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效果,特别是切实解决目前第三十三条制度在地方落实存在的不均衡状态,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有关方面和地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时,通过召开制度落实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法律制度落实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两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更好落实。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二十条和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两项制度,是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评估发现,仍有一些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这两项制度及其有关配套措施不熟悉,对有关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宣传和培训,扩大这两项制度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进一步提升其知晓度、认同度,更好地让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广大科技人员理解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优惠措施,从而实现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