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科学客观地评价法律制度。对实施一段时间的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方法应当科学规范。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估,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进行,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对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确保各类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准确反映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为形成科学的评估结论提供扎实可靠的依据。
三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需要各方面协作配合,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涉及评估对象的选择、调查问卷的设计与组织填写、实地调研、评估数据的分析、评估报告的起草等大量工作,除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外,还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地方人大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作用,取得支持和配合,协同一致地做好评估工作。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引导公众广泛参与,了解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度、满意度以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注重实效。评估工作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对象;围绕评估目的,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走过场。通过评估工作,切实了解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评估建议。
通过
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制度和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项制度的评估工作,达到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为下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好的基础。我们要进一步深入总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起点上,积极稳妥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以上报告和
科学技术进步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两个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一、
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二、
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附件一:
根据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
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自 1993年颁布以来,对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任务的提出,新问题的出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修订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二是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经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认真研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将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对象。同时,紧扣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题,选择2007年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同时又是科技界和广大企业普遍关心的第
二十条(见附件1-1.1)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制度以及第
三十三条 (见附件2-2.1)规定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制度两项关键性制度,作为具体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一是对法律制度的设计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工作,了解法律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准确表达了立法本意,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以及其他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研究是否提出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二是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等评估工作,对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客观分析与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二、扎实做好前期准备,按照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一)充分准备,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010年上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组织召开由十七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围绕立法后评估工作涉及的问卷调查设计、评估工作步骤、评估结论的形成等进行研讨。相关人员分别参加了由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率领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的活动,开展试调研工作。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组成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同时与科技部等有关方面就问卷调查的内容设计、发放范围、发放方式和实地调研的地区选择等多次进行沟通协商。
通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对于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做到了心中有数。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就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工作方法、时间安排进行研究,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二)确定评估工作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
这次评估工作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立法机关主导,法律实施主管机关配合,专业评估机构规范操作相结合。评估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科技部配合,并吸收有关单位参与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专业评估机构的作用,运用专业、规范的方法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具体工作,为评估结论的形成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借鉴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评估的做法以及国外立法后评估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运用专业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以此为基础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3.公众参与原则。坚持社会公众参与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者参与相结合。注重公众参与,通过媒体发布消息,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评估工作。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分别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内容的问卷,既有针对普通公众的问卷,又有针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问卷。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为评估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4.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切实了解情况与问题和提出针对性的评估建议相结合。选择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于鼓励和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制度。从实际需要出发,紧紧围绕评估目的设计相关调查问卷和调研提纲。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阶段、分步骤扎实完成评估工作。在认真研究评估结论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精心组织实施
为了客观真实和全面系统收集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二十条和第
三十三条的信息和数据,本次评估工作采用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按照文献研究、问卷调查、问卷调研、实地调研、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实例分析等环节具体组织实施。
1.文献研究。通过全国人大机关信息中心委托国家图书馆,搜集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以后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媒体登载的相关资料,系统梳理相关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针对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的过程。
2.问卷调查。一定数量的问卷调查是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针对与这两项法律制度实施关系密切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有关政府部门设计了三份调查问卷,针对社会公众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开发了网上问卷系统软件。四份问卷在全国人大、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网站发布,全部实行网上在线填报和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活动从 2010年10月中旬开始,由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工信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单位分别组织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填报。问卷调查活动历时一个半月。截至2010年12月1日,共收到问卷有效反馈10386份。其中就第二十条针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问卷1有效反馈1477份;就第二十条针对科研人员的问卷2有效反馈3606份;就第三十三条针对企业的问卷3有效反馈 3505份;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4有效反馈179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