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选择拟评估的法律制度
  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选择评估对象的工作思路:一是围绕社会发展关键问题选择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制度;二是突出重点,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评估指标能够量化,以区别于执法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结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安排,从2010年3月份开始,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有17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研讨会,派人参加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率领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的活动并开展试调研工作,与科技部、农业部等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确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二十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两项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评估。这几项制度的实施,事关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的国家战略,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起草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我们立即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立法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
  立法后评估是检验和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实施机制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开展工作:一是成立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二是法工委和农业部直接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的评估工作。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报告、实例分析等方法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有针对性,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运行中的问题,对于完善法律和法律实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后评估工作方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文献研究。通过查阅和研究立法档案资料,多渠道收集相关资料,梳理有关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把握立法原意。二是问卷调查。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分别设计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四份调查问卷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份调查问卷。科学技术进步法四份调查问卷同时在全国人大、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的网站上发布。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国科协、国资委、工信部等单位分别向本系统发出通知,组织实施这项活动,新华社向社会发布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消息。问卷调查活动历时近 3个月,科学技术进步法共回收问卷10494份,其中有效问卷10386份,有效问卷回收比例为 98.97%。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份调查问卷由农业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分别发函或者在网上发布问卷,组织农机户、农机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填写,共收到有效反馈6358份。三是实地调研。法工委工作人员会同科技部有关人员组成5个小组,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科研资源分布情况,分赴江苏、浙江、青海、甘肃、吉林、黑龙江、四川、广东、北京等9个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 18场专题座谈会,深入10多家企业,广泛听取地方科技、财政、教育、知识产权、税务等部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的基层科研单位近200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评估中,法工委与农业部组织了2个调研组,分赴山西、江苏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深入3家企业、5家农机合作社、1家农机大户开展实地考察,听取地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写出了11份专题调研报告。
  三、科学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数据收集工作结束后,我们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开展数据的汇总、处理和分析,分别起草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报告。其中,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了三个层次的评估报告稿:一是评估总报告,二是专题评估报告,三是评估支撑报告。2011年1月 26日,召开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评估报告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此后,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及科技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提出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评估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两项制度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三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鼓励自主创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以及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施的总体效果是好的。同时,评估也发现,两部法律有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套措施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存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难、享受加计扣除制度优惠的企业数量偏少的问题;再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但是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政策实施力度有限,存在对一些农业机械仍收取过路过桥费和加油难问题。建议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法律制度更好地贯彻实施。
  四、总结经验,稳步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制度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项制度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