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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工作领导和考评机制,纳入政府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制,着力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部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深入推进“防火墙”工程,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着力推进消防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加快《消防法》配套法规建设,完善消防技术规范。认真吸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广大农村地区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强化综合治理,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建立消防与信贷、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建立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单位自主负责、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最大限度地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把消防安全审批关,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等为重点,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装修材料。加强新型建筑防火材料和技术的研发应用,抓紧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加强核电站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逐步增加消防工作投入。完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和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加大消防社会宣传和业务建设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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