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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认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我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92813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使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根据行业科技发展需求及科技资源条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指导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要求并具备行业研发中心建设条件的单位(即依托单位),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及认定指南的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研发中心申请函;
  (二)《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三)《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申报单位应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期报至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并将电子版按要求发送至相关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属于地方管理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隶属中央管理企业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初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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