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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依托单位能为行业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适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确保行业研发中心的顺利建设、高效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审议行业研发中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保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与相对稳定性。
  第十五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鼓励科研、开发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拓展技术市场。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行业研发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严格实施既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行业研发中心既定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行业研发中心,交通运输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取消行业研发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认定的行业研发中心授予铭牌。铭牌的中文名称为“xxx行业研发中心(交通运输部)”,英文名称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n XXX , Ministry of Transport , PRC”。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业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行业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中心名称:              
  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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