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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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