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
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
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