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财办会[2011]24号)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财政厅(局):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截至目前,以下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作自行取消处理。
香港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3月6日)
(法国)马扎尔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4月26日)
美国东方皇后会计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8月7日)
(德国)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