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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产资源。

  2.新建加工企业(项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

  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

  1.浓缩苹果汁

  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2.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3.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

  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三)果蔬原料供应及品种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围内,企业原料总资源量应为设计原料处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品种结构调整。鼓励提高加工浓缩苹果浊汁(加工过程未经酶处理)、浓缩橙汁和菠萝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浓缩热带水果汁(浆)以及小品种浓缩果蔬汁(浆)的比例。

  二、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饮料通则》(GB 10789)、《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732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QB/T 4069)、各种浓缩果蔬汁(浆)的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合理,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二)装备和技术要求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浓缩果蔬汁(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装备和技术要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应逐步淘汰自动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浓缩汁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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