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必备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认定;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年12月底,通过服务平台派出在外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