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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3)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要求按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可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中间物料,转移时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现场核查

  4.1 核查方式
  (1)资料查阅
  对申报资料与现场生产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运行纪录等进行核查,并查阅、复制有关生产运行文件和资料。
  (2)生产现场核查
  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对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3)周边环境调查、走访
  对企业周边敏感点、重要污染源进行调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4)座谈会
  核查人员与企业及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记录座谈会内容。
  4.2 现场设施核查
  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爆破烟尘、粉尘(包括矿尘、扬尘)应有效防治。
  (2)废石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3)采场应有防尘、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废水应净化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外排。
  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开发企业应负责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生产结束后应拆除生产设施并进行植被恢复。
  (2)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3)淋洗液回收率达到90%以上。
  (4)应设地下水动态观测井,动态观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
  4.2.3选矿过程
  (1)矿石破碎、筛分产尘处,应采取喷雾降尘、除尘净化措施。
  (2)选矿药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抑制其逸散。
  (3)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
  (4)尾矿应安全处置;尾矿库应采取防止尾矿扬尘的措施,应设地下水观测井,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防止尾矿库溢坝、渗坝;应有闭库措施。
  4.2.4冶炼分离
  (1)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收尘净化。
  (2)焙烧烟气及分离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应采取净化措施。
  (3)工艺废水及烟气喷淋废水应分类净化处理、综合回收。
  (4)铁钍渣、全溶渣、镭钡渣应按放射性废渣安全处置;水浸渣、酸溶渣等应鉴别后按要求分类处置。
  (5)铈富集物、钍盐、重铀酸钠等副产品的周转(暂存)库应具有防辐射、防雨、防渗、通风、电离辐射标志等放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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