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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3)项目建成试生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生产申请批复。
  (4)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
  3.3 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应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是否完成减排指标的确认文件。
  3.4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2)监测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
  (3)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企业,应提供近三个月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
  3.5 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1)提交排污申报相关材料。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近三年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交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6 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中应说明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投诉及解决情况;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及解决情况。
  3.7 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1)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
  (2)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尚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3)正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4)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8 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提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2)提交环境事故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文件及定期培训与演练材料。
  3.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2)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应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及与处置单位的合同、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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