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环办函[2011]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指导和规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我部制定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予发布。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环办〔2003〕57号)同时废止。
《大纲》适用于正在创建或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也可参考《大纲》开展规划修编或制定持续改进方案。规划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大纲》的结构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并可结合城市实际,增加规划内容。
附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
1. 创模基础分析
1.1城市发展定位
1.2自然地理状况概述
1.3社会经济状况分析
1.4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1.5污染防治与生态恢复评价
1.6环境管理现状评价
2. 创模的压力与挑战
2.1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2.2资源环境压力分析
2.3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2.4创模的机遇、压力、挑战的综合分析
3. 创模指标差距和原因分析
3.1已经达标的指标情况
3.2已经达标但存在不达标趋势的指标情况和原因分析
3.2接近达标需努力改善的指标情况和原因分析
3.3未达标需重点突破的指标情况和原因分析
4. 创模总体方案
4.1编制依据
4.2规划范围
4.3规划时限
4.4指导思想
4.5基本原则
4.6目标指标
4.7战略重点
5. 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主要任务
5.1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5.2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5.3降低资源能源消耗
5.4促进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6. 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的主要任务
6.1确保饮用水安全
6.2改善水环境质量
6.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6.4降低噪声污染
6.5改善土壤环境
7. 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