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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积极配合,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仍将对动漫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各地文化部门应主动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

  为提高工作效率,2012年起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登录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办公室已于2011年4月组织各地文化部门进行了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培训,拟于2011年下半年培训各地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并发放密钥,请各地明确具体负责人员,配合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化。

  五、做好年审工作并及时上报年审结果

  请各地按照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在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认真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备案。2011年未上报年审情况的地方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往年年审情况上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不再具有动漫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认定机构应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动漫企业通过省级认定机构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

  六、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办公室。文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全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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