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11年,国家将继续对动漫产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使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2010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对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补贴;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是2011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做好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对扶持、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培育骨干龙头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已认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收入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应结合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对,防止弄虚作假。
二、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认定工作
《办法》规定,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年审工作由省级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文化部门在初审、年审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积极性,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通过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开展2011年认定工作,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以下简称办公室)。2012年起,办公室将于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各省级认定机构报送的通过当年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