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洁净室(区)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洁净室(区)检测工作,规范洁净室(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确保兽药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洁净室(区)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测工作
兽药洁净室(区)检测是兽药GMP检查验收的重要环节,是兽药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兽药生产企业洁净室(区)建设和运转水平直接关系到兽药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各洁净室(区)检测机构承担着洁净室(区)检查验收的职责,应从保证兽药GMP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兽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对兽药洁净室(区)检测给予高度重视,按照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洁净室(区)标准,不断提高检测能力,高水平、高质量地做好检测工作。
二、严格执行洁净室(区)检测工作有关规定
各洁净室(区)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逐项开展相关参数测定,不得随意减少检测项目。要认真遵守检测质量控制制度,规范现场检测活动,确保检测质量。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检测人员未经检测机构安排和未取得技能证书开展检测工作,防止使用过期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开展检测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管理检测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检测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真实记录。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范,作好原始记录,要认真、准确地记录相关内容,保证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原始记录应有检测人员和核验人员的亲笔签名,严禁代签。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6年以上。
四、严格规范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保证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一致,并确保发出的每一份报告都能查到对应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格式与填写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报告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结论明确、正确,有相关责任人员的亲笔签名。出具检测报告要按规定保留副本,并建立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能对已发出的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如必须修改或补充,应出具一份题为《对编号××检测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