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非法人来料加工厂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
研究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期限和适当扩大范围。允许就地转型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规定,比照搬迁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转型企业的保税料件和进口不作价设备,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积极推动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研究建立适合加工贸易的内销审价体系,构建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东莞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对既从事加工贸易又从事内销的企业,允许其对设备(不作价设备)综合利用。探索企业内销产品后续服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升级为服务全国的加工贸易内销平台。
(九)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及时收集并发布供求信息,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落实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场地安排等政策,鼓励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创业。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工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妥善处理转型升级中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十)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本地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创新设置一批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专业学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快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对口合作;加强与台港澳地区的人才培训交流合作,积极引进职业培训项目和课程,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十一)积极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引导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保税物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高增值活动。支持示范区探索开展“两仓(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探索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售后维修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构建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保税物流运营平台,加强海关保税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保税物流服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大力引进跨国物流龙头企业,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进一步提升保税物流配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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