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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26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加快推动示范区建设,促进示范区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核心,积极支持和推动示范区先行先试,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条,实现加工贸易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发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
  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模式。
  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为转型升级提供指引和激励。
  四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发展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加工贸易整体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加国内收益,扩大就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示范区加工贸易初步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产品加工由低端向高端转变,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二是产业链由短向长转变,加工贸易配套体系向研发设计、品牌创建、营销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三是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实现内外资企业共同发展。
  四是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转变,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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