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水建管[2011]42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水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非法侵占河湖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事件不断发生。2011年以来,四川三台县违规占用涪江河滩地搞开发、河北保定市违规在防洪渠内建设商品房、淮河干流非法采砂现象猖獗,特别是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黄河流域24个建设项目违法侵占河道面积1.4万余亩,给防洪安全、堤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高度关切。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确保河湖健康,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
河湖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水资源的载体,是构筑防洪安全体系、改善区域环境、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核心要素,是水利工作的立足之地。而违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和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防洪、灌溉、生态环境、航运等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影响社会和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要求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为此,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面和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要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努力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系优良生态环境。
二、准确把握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
此次河湖管理检查要坚持全面清查、重点打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通过开展检查活动,摸清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严厉打击涉河(湖)非法行为,研究建立河湖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准确把握此次检查活动的重点,对涉河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理整顿;对违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非法占用岸线和非法采砂行为要进行重点专项打击;对河道管理体制机制、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法规制度建设、日常巡查制度的落实、行政审批与日常监管、违法项目的查处、非法采砂的打击、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等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注重整改落实。要准确把握检查活动3个阶段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自查阶段要边查边改,摸清情况、查明事实并确定整改措施加以落实,重点是要打击一批影响防洪安全、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恢复河道管理良好秩序。检查阶段重点是由各流域管理机构检查各地自查组织情况,是否存在瞒报、假报现象,违法行为的打击或整改情况,是否制订整改处理计划并逐一落实;抽查阶段重点是由水利部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前两个阶段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检查,并视情组织执法打击行动,督促各地逐步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黄河流域24个重点违规项目,水利部将派出专门检查组赴相关省区进行督办。
三、认真组织并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迅速行动、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并确定责任部门和专人,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要按照检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安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专人,加强对此次检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切实组织好本次检查工作。二要查改结合、重在整改。要在全面调查、清查和整治基础上坚决加以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大的违法案件要重点督办。处置结果后,结果要及时上报水利部。三要实行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查、复查的,或经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以及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水利部进行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要加强宣传。要宣传相关的水法规,宣传加强河湖管理的意义,宣传涉河(湖)非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打击涉河(湖)非法行为的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要认真总结,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完善日常监管网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努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研究构建河湖管理长效机制。
此次检查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检查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水利部沟通。
附件:河湖管理执法检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河湖管理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本次河湖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特制定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检查发现当前河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道和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主体意识,强化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高河湖监管能力;
(三)进一步研究问题成因及政策层面的解决方案,推动建立河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湖健康。
二、检查范围
对全国范围内河道、湖泊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
(一)全国七大江河干流河道,重要湖泊;
(二)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
(三)经济活动较为频繁、河湖管理任务较重的重要河段;
(四)其他流域面积超1000km2的河流;
(五)《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涉及的河流。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及其他涉及河湖安全的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围垦水面、侵占河道,违法违规占用岸线和非法河道采砂等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
(一)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1. 管理工作。是否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制定审查标准,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是否明确,审批要求是否清晰。
2.审查权限。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审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等。
3.建设管理。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位置、界限、范围、建设内容和性质等是否符合审查意见的要求,防洪影响工程是否实施,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是否清除。
4.违法项目查处。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而自行建设、越权审查、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未按批准的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进行、对受影响的水利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弃料未按规定和批复意见要求进行清理等违规项目,要了解项目名称、地点、项目性质、建设年代、应批准机关、具体违法事实、防洪影响等,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及实施计划,明确落实责任主体。
5.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是否建立对管辖河段及审批项目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对已查处项目是否实施到位。
(二)河道采砂管理
1. 责任制。是否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 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否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明确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和其他部门协作机制,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实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3. 制度建设。是否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 规划编制和执行。是否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对可采区及禁采区的管理情况,年度审批执行情况如何。
5. 非法采砂和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和执法情况。
6. 对采、运机具(船只)的管理情况。目前采砂、运砂机具(船只)的数量、规格型号、主要停靠点;机具(船只)证照是否齐全,对非法采、运砂机具(船只)和设施是否进行了清理和整顿。
7. 沿岸滩地砂场管理情况。砂的来源,砂场的数量、规模、分布;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是否进行了清理。
8. 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三)经济活动侵占河湖情况专项评估
各地要选择经济活动活跃地区的河段(湖泊)或者本地区重要河流段(湖泊),评估该河段(湖泊)内非法建设项目、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所有建设项目对防洪的累计影响,总体分析经济活动侵占河湖防洪影响,形成专题报告。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8月20日~10月20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分别组织,对各自管理范围内河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一要摸清辖区内各类项目及活动的数量、位置、类型及分布,二要查明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和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行为等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三要对要违法违规项目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四要明确整改计划、完成时限、落实整改现场监督责任单位,五是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等突出重点问题,要在辖区内通报,挂牌督办。各地要边检查边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自查报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自查报告(连同附表),于10月20日前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涉及多个流域管理机构时分别报送),抄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自查报告报水利部。
(二)检查(10月21日~11月20日)
各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本流域内各省河道管理自查情况,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一是各地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组织是否得力;二是在自查过程中有无瞒报、假报现象;三是各地自查过程中查明的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和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行为的违法事实是否准确;四是是否对违法违规项目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是否合理合法;五是整改现场监管责任单位是否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落实监管责任,整改项目是否按计划执行;六是各地重点督办项目的执行情况;七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提交被检查单位,抄报水利部;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检查单位发现的违规项目但尚未提出处理意见、对已提出处理意见但尚未按计划实施的要在流域内进行通报,并重点督办。检查结束后,形成全流域河道管理检查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