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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三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项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天然气包含在内。具体项目清单、项目项下年度进口天然气规模以及相应进口企业名单见附表1。进口项目的增补由相关企业在实际进口至少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进口企业名单的调整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四、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
  管道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以国家规定的“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中“西气东输”天然气各用户的基准价格为准,取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以“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的1.1倍为准,取算术平均值。销售定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目前国家规定的“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时,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与进口价格换算成相同条件下的可比价格。
  五、具体税收返还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企业原则上应在第三条规定中所指的每三个月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填报《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附表2)或《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附表3)。纳税地海关应对附表2、3中涉及内容进行计算、核实,加盖印章并经直属海关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六、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相应进口企业在本规定印发后三个月内比照本规定提交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有关部门比照本规定返还相应进口税收。
  七、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名单
     2. 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
     3. 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

  附表1:
  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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