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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3.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选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的评选机构于2011年9月底之前将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及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拟推荐人的身份、事迹、简历等。
  4.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审情况,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地、各有关单位。拟推荐人选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审定。对拟推荐的对象,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后,各地、各有关单位再将拟推荐对象正式推荐材料予以上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表彰对象,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4)。被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被推荐对象是企业的,须征求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意见(附件6)。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处级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人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必要力量,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工作。2011年8月底之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计划以及联系人的姓名、电话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底之前,按要求报送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及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推荐材料。材料包括:按要求填写的统一制发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五份)和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五份)。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以上所有材料同时通过网上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审批表可到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下载(www.gapp.gov.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职工授予“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组成“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工作。
  联 系 人: 王金芳  唐寅东   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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