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推荐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企业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名额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20名、劳动模范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诚信自律,社会声誉良好。
2.坚持“二为”方针,主业突出,推进改革,锐意创新,核心竞争力强,并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示范性。
3.注重组织文化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职工整体素质良好。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中取得显著成绩。
4.对工作对象的指导和服务深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文化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带头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热爱新闻出版事业,无私奉献;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突出;改革创新,积极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3.在本职工作中,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研发的项目或带领的团队等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了突出贡献。
4.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热心为基层服务;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
5.从事新闻出版工作5年以上。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以及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1.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按照统一安排,对照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
2.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选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的评选机构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对基层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进行评选审核。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出版集团各推荐4个先进集体、4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新闻出版总署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共计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不超过4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