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自律工作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自律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
(四)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负责制定年度自律和文明服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自律和文明服务主题;
(六)负责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七)负责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和文明服务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执行《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查;
(九)负责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和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每年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有关报告;
(十)负责对会员存在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文明服务公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草拟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
(十一)组织业内涉嫌违反自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办理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采取表决制,实行一成员一票制,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
(二)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遇有特别重大活动,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以及自身建设。